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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簡述行政處罰基本原則(北京拆遷律師:行政處罰執行的原則有哪些?)

      北京拆遷律師:行政處罰執行的原則有哪些?

      行政處罰執行的原則有哪些?北京京康律師事務所主任、西北政法大學物權與土地制度研究所聯席所長史西寧律師為您詳解:

      1、當事人自覺履行原則。

      《行政處罰法》第六十六條規定:“行政處罰決定依法作出后,當事人應當在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的期限內,予以履行。當事人確有經濟困難,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繳納罰款的,經當事人申請和行政機關批準,可以暫緩或者分期繳納?!痹摋l具有行政處罰執行原則的地位。該條明確當事人應當自覺履行行政處罰決定。新增第二款對當事人因經濟困難,暫時不能履行罰款的處罰決定的特殊情況,規定了可以申請延期或者分期繳納的補救措施,避免了行政機關和行政相對人的直接對立。當事人自覺履行,體現了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的尊重,體現了法律的尊嚴,體現了法治的水平,也是執法者的理想追求。

      2、不停止執行原則。

      根據《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三條、《行政復議法》第二十一條、《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六條、《行政強制法》第五十三條,可以從以下方面理解《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三條不停止執行原則的含義:

      一是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具有法律效力,被處罰當事人應當受其約束。不論當事人是否申請復議或者提起訴訟,都應當自覺履行該處罰決定。所謂的法律效力,是指行政處罰決定一經做出,即具有公定力、拘束力和執行力。公定力,是指對行政處罰決定原則上推定為合法,在未依法予以撤銷或者變更之前,任何人都不能否定其效力。拘束力,是指行政處罰決定在被依法撤銷或者變更之前,行政機關和當事人都應當承認該決定有效并受該決定約束。執行力,是指當事人對依法做出的行政處罰決定負有自覺履行和按期履行的義務。

      二是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的公定力、拘束力和執行力不因當事人申請復議或者提起訴訟而停止或者暫緩。在復議和訴訟期間,行政處罰決定仍應得到尊重和遵守,并應得到履行。

      三是在當事人申請行政復議和提出訴訟期間,行政機關不可申請法院強制執行行政處罰決定。這是因為,一旦進入復議或訴訟程序,原處罰決定即被復議或訴訟程序約束,其效力有待復議機關或司法機關的最終確定。

      因此,不停止執行原則意味著在復議和訴訟期間,當事人的主動履行不停止,有行政強制權的行政機關強制執行不停止,而行政機關將處罰決定移送法院強制執行的程序應當中止。

      3、罰繳分離原則。

      《行政處罰法》第六十七條確立了罰款決定機關與罰款收繳機關分離的原則。根據本條規定,除依法予以當場收繳的罰款外,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不得自行收繳罰款,而應當由被處罰人自收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指定的銀行或者通過電子支付系統繳納罰款。銀行應當收受罰款,并將罰款直接上繳國庫。

      新法刪去了舊法第六十三條關于“本法第四十六條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的規定,由國務院制定具體實施辦法”的規定。關于“罰繳分離”,國務院、財政部已經有相關明確規定。在實務中應當貫徹執行《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實施辦法》(國務院令第 235號)、《罰沒財物管理辦法》(財稅〔2020〕54 號)。

      如有相關法律問題,敬請咨詢北京京康律師事務所,專業律師團隊為您答疑解惑。[/c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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