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少網友問詢欠錢到期不還,有什么辦法討回的問題,今天,在這里,重點是幫網友們解析一個追討欠款的法律救濟途徑:欠錢到期不還,可到法院申請支付令!重點從以下三個方面來解析:
(1)什么叫“支付令”?
“支付令”在訴訟上叫“督促程序”,是人民法院根據債權人的申請,依法作出的督促債務人為一定給付義務的法律文書。
這主要針對當事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明確、債權人有比較充分,如有欠條、借據等證據的金錢債務和有價證券債務。
這是處理債權債務關系明確的民事、經濟糾紛的好辦法之一。
(2)申請“支付令”有哪些條件?
在“申請支付令”這一法律程序中,首先要求一方是單純地享有權利,另一方是單純地負有義務,雙方不是互相有債權債務。
第二,欠債人應在國內居住,住所明確,以便支付令能夠直接送達。
符合這些條件,債權人就可以寫出申請書,附上證據,向法院請求發出支付令。
(3)“支付令”如何執行?
如果有人欠你的錢到期不還,可以直接去法院,申請法院向他發出支付令,法院應當在5日內通知其是否受理。
法院受理申請后,經審查債權人提供的事實、證據,對債權債務關系明確、合法的,應當在受理之日起15日內向債務人發出支付令。
申請支付令不必經過法院的審理程序,所以有快速便捷的特點。支付令發出以后,債務人如果在15日內沒有提出異議,債權人就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債務人對債權債務關系沒有異議,但對清償能力、清償期限、清償方式提出不同意見的,不影響支付令的效力。
若法院裁定終結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債權人可以提出訴訟。
(4)法律依據是什么?
民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債務應當清償。 暫時無力償還的, 經債權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決,可以由債務人分期償還。有能力償還拒不償還的,由人民法院判決強制償還。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四條規定: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給付金錢、有價證券,符合一是債權人與債務人沒有其他債務糾紛的;二是支付令能夠送達債務人的兩個條件時,可以向有管轄權的基層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
申請書應當寫明請求給付金錢或者有價證券的數量和所根據的事實、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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